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心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心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自愿结成的心理健康服务类非营利性教职工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北京工商大学全体教职工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建设和谐校园环境。
第四条 本协会是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协会,接受北京工商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北京工商大学工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学校心理素质教育中心的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范围是在北京工商大学校园范围内。
第六条 协会的活动方式包括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心理健康游戏、压力纾解活动、心理探索游戏、邀请校外专家讲座等。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八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参与协会考核;
第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接受协会培训;
(四)参与协会活动;
(五)对协会工作、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私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利用其他社员身份从事违法活动,不在协会内部发布涉黄、暴力、迷信、攻击国家政党等不良信息;
(二)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等制度,维护北京工商大学形象和教职工协会集体声誉;
(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配合本协会完成信息注册,登记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五)参与本协会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简称协会大会,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执行机构;
(三)审议协会负责人工作报告;
(四)审查协会活动情况及财务情况;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或成员代表)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协会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三)向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活动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北京工商大学正式职工;
(二)政治立场鲜明、组织能力突出,热心协会工作;
(三)在协会工作满一学年,不兼任其他协会负责人;
(四)在校期间未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未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协会职务的、对协会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教职工;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一年。本协会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不兼任其他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社长或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协会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其他负责人(副会长或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各部门及成员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三)协助协会主要负责人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指导单位资金支持;
(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不收取协会成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具有财务负责人员。财务负责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协会(协会)管理办法》中的经费使用原则,接受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和工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工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工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会的监督下,按照北京工商大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日协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成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团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心理协会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