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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几项规定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的是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时间,包括在其他系统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

二、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时间一般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起算,截止到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放前曾从事党的教育工作的年限可与解放后合并计算)

2.在非教育系统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调来教育系统后,其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否则,只能从其调入教育系统之日起计算。

3.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选送到各类学校脱产进修、学习,或出国留学,或应征入伍,其学习、服役期满后仍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4.原教育系统正式工作人员,个人辞职上学,或自费出国留学,或停薪留职去从事非教育工作,现又回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其辞职,留职的时间不得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

5.曾因冤假错案受到处分、株连调离教育系统,经平反又调回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6.“文化大革命”期间非正常调离教育系统,而今又回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7.受过刑事处分,开除公职,现又回教育系统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年限应从其重新回教育系统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无论在何系统,曾受过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表彰的,不再重复予以表彰。表彰对象中包括在我国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的中国籍的外国专家、教师,但不包括外籍华人教师。

四、以上有关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计算方法和规定,只适用于我市表彰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教职工,其解释权在原市高教局和市教育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