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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和监督学校各部门依法行使管理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和《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对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院系)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诉。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工作办公室)、纪检监察综合室等部门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教职工代表3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委员会共计9人。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代会,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三)复核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向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的结果不服,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未正确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校及其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的;

(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逾期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十条 申诉人对申诉的事项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及副本,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提交申请书,申诉委员会应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一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复印件;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范围;

2.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将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决定时的根据、依据及有关材料。



第四章 申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诉通过审理会议的方式进行。审理会议由申诉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事实和理由;

(三)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事实和处理依据;

(四)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合议;

(五)申诉委员会召开审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和处理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核申诉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涉及的事实,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议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相关人员超越、滥用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原决定;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建议变更或重新作出决定;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将书面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参与申诉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申诉人、与原人事处理及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申诉人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可以撤回,申诉委员会作出终结处理决定。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工商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附件1:教职工申诉 申请书

附件2:教职工申诉 收件回执

附件3:教职工申诉 补齐材料决定书

附件4:教职工申诉 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5:教职工申诉 予以受理决定书